這次會期由我起草並和幾位議員共同提案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修正案第四條條文內容:本府進行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在規劃設計階段需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採取對環境友善的工法。條文內容經苗栗縣議會第十九屆第二次定期會,大會仔細討論、審議後通過。惟,經石虎保育之專家學者指出,石虎之移動經常必須通過水利設施做為其移動之路徑,若能營造更友善之環境,更能做到公共工程及生態保育的雙向平衡,故建議將第四條條文內容,納入「河川整治、水利設施」等公共工程,在規劃設計階段需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採取對環境友善的工法。
很可惜的是,國民黨團議員們多持反對態度,甚至認為石虎保育自治條例府施行未滿一年就要修正,宛如議會在自打臉的行為,也認為任何的河川整治在相關的規定中本來就會做生態檢核,所以不需要再疊床架屋,最後遭多數議決暫緩修正。但我也請各位議員回到自己的選區去看一看現行的河川整治工程,真正有保護野生動物生態的水利工程,到底有多少?不是都做了生態檢核嗎 ? 這些工程都是怎麼來的 ? 真的沒有必要針對自治條例在做加強嗎 ? 修正自治條例是為了「好,還要更好,我們是為了追求更大的進步」